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495  
  

  一、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实践中违反本行为的主要是单位。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单位或者个人所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危险物质流落民间,不能由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延误了破案最佳时间。

  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爆炸性物质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等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等,如氰化钾、氰化澳、磷化钾、砷化氢。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盐、硒化物等,如亚砷酸钙、砷酸铵、硒酸铜等;有机剧毒物品,如氯苯乙酮、苯胩化二氯、甲醛氟磷异丙脂(沙林)、阿托品、吗啡、海洛因及其盐类化合物、部分农药。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包括镭、铀、钴等。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同时,又会对其他物品造成腐蚀损坏,导致治安事故或生产事故发生的物质。常见的腐蚀性物质有硫酸、盐酸、硝酸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衣原体、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螺旋体以及寄生虫中的原虫和蠕虫。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有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等。

  二、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隐瞒不报主要表现为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等。

  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时的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干扰无线电台(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及相关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5597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