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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015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主要是个人实施本行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一般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本行为表现为非法性,即无法律根据性。在我国,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使是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而逮捕或拘留他人,也是非法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拘禁的方法,也可以是捆绑、禁闭、监禁等方法,还可以是办“学习班”、“隔离审查”等非法剥夺或者变相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非法拘禁:

  (1)人民群众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扭送到司法机关的;

  (2)为防止精神病患者行凶伤人而将其暂时隔离的;

  (3)实行正当防卫而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捆绑并押送司法机关的。

  4、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取证,逼取口供;有的是耍特权、摆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一般是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拘禁罪:①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②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③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④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①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③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④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⑤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危害大小、动机和目的、拘禁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行为的性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旅馆、饭店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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