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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643  
  

  一、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赃物。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赃物,是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获取的公私财物,赌博的赌资,走私的走私所得,包括金钱、物品等。违法犯罪人员自用的违法犯罪物品,不是赃物,如制假的设备,用来走私的交通工具等。

  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违法犯罪人员保存赃物,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获取的行为。转移,是指将赃物从某一地点搬运、携带、邮寄到另一地点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代违法犯罪人员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行为人看到物品是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获取的,或者听到违法犯罪人员讲述获取物品的经过,肯定知道物品是赃物的。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肯定地知道是赃物,但根据分析判断应当知道该物品是赃物的。

  有下列行为的,除有证据证明是被蒙骗的外,可以视为应当知道:在非法交易市场所购买的;物品需要合法证件手续,但该物品没有证件或者手续不全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

  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行为涉及的赃物数量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典当业违反典当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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