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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违反典当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2258  
  

  一、典当业违反典当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典当业的工作人员。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管理。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这里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典当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表现为:

  (1)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

  (2)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本行为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户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出当的物品是赃物,行为人不明知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二、典当业违反典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价值较大赃物不报告的;等情形。

  三、典当业经营者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二、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三、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四、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即不得收当的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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