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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2064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3、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实施赌博的工具,只要是被直接用于实施赌博的一切物品,都可以成为赌具。常见的提供赌具的行为有为赌博提供麻将、牌九、纸牌、赌博机等。

  (2)提供赌博场所。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家,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家,还可以是办公室、仓库以及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3)提供赌资,即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财物。

  (4)提供交通工具,专门运送赌徒。

  (5)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条件。如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

  在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也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不知道他人是在赌博而提供条件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动机是为了营利。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的,应按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提供条件或者赢利较多等情形。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与赌博罪的区别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行为人本人不一定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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