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旅馆业等单位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4390  

  

  一、旅馆业等单位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在实践中,很多服务业经营场所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知情不报,当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还为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人员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有的场所特别安排保安人员站在场所门口或离场所一定距离的路口放哨,一旦发现人民警察来进行执法检查时,马上给在场所内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纵容了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以严厉的惩处。

  4、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而纵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旅馆业等单位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与包庇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包庇罪处罚。

  主要区别:一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包庇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导致违法犯罪分子逃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是仅限于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包庇罪。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即使情节严重也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构成包庇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1986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