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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治安案件时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152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一般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对不同密级的秘密,有不同的规范要求。“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工业、商业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生产方法、工艺流程、配方成分、设计图纸、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个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个人债务状况、身高、体重、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男女关系方面的私生活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日记、书信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治安案件的来源与受理程序

·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 治安调解的条件及范围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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