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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1   浏览量:1123  
  


  政府采购市场是指因政府消费而形成的一个特殊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为政府财政支出中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的总和,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年度GDP的10%以上,发展中国家规模还要大一些,一般为20%-30%。政府采购市场不同于民间市场,有特定的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为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提供消费品或为社会提供公共品,没有营利动机,不具有商业性。由于在这个市场里,采购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资金(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包括供应商),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

  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市场意识普遍不强,市场处于分割状态。主要表现:一是搞地区封锁。一些地区规定采购人必须购买当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由当地供应商提供,将外地产品和供应商排除在外。二是实行行业垄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限制其他产品和供应商的进入。三是人为干预。按照个人偏好确定产品或供应商。这种局面极不利于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不能形成充分竞争,难以实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

  为了消除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歧视行为,促进依法采购,建立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大市场,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保护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该条规定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供应商有权利自由进入。二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全国政府采购市场。三是要逐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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