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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939  
  


  资格预审是采购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其他采购方式均可以适用,具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酌情决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信息是否全面、公开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全面公开,给潜在供应商提供更多的公平商机,提高政府采购的竞争程度。资格预审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应当完整准确,采购需求要详细,资格要求应具体明确。

  (2)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样规定的理由:一是使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信息载体相对固定,方便社会各个方面了解;三是能体现公益性。

  (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要是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需要,使所有潜在的供应商能够尽可能地获得采购信息,给供应商较为充足的时间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采购是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供应商又比较分散,获得采购信息有一个时间过程,如果公告发布时间不足,不利于供应商及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而且还容易带有歧视倾向,客观上造成机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如果公告发布时间过长,又影响采购效率。

  (4)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主要原因是某一供应商在资格预审阶段符合采购项目有关资格条件,但是在投标、响应阶段资格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会导致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如不及时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是在邀请三家供应商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实质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不能达到在同等条件下的充分竞争;二是对其他符合资格预审条件但未被随机邀请的供应商不公平;三是一旦在隐瞒的情况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又不符合资格条件,既对采购人不公,也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采购效率。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又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如中标、成交应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导致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由于所有参加的供应商均已通过了资格预审,所以在评审过程中不需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新进行审核,以缩短评审时间,提高评审效率。当然,此项规定不是强制性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仍然可以在评审中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界定

· 委托代理采购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

·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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