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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1015  
  


  一、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用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里所称的供应商,从要求的条件看,主要是指企业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成立。二是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债务的担保手段。规定供应商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难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而且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简单地说,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讲信誉、善管理的企业,生命力强,有发展前景,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而且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这样的供应商办理,能够增强政府信心。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虽然允许分包,但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要全面承担履约责任,即使分包,也应当承担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关键部分。因此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例如,一些有着装要求的部门,在统一换装时,服装的批量很大,而且有限定的交货时间,这就要求中标的服装厂必须具有足够数量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否则合同规定的服装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四)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义务,是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说明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信誉。《政府采购法》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如《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各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

  (2)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这里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指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国家还有特别要求。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至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政府采购法》虽然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委托代理采购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

·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 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的具体要求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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