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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以及培训与考核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7   浏览量:653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涉及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集中采购机构作为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为采购人承办代理采购事项中负有极其重要的职责,对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员理当要有更高的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都应当成为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采购工作的需要,确保采购活动高效率、高质量开展。《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以及培训与考核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各个岗位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按照采购活动的不同环节合理确定专业岗位,具体规定每个专业岗位的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配备采购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不可以将不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安排在采购岗位上。

  (2)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对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高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尤其重要。为了促使集中采购机构高度重视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采购专业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政府采购法》作出了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3)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和保持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采购队伍,是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法定采购职责的基础。为了始终保持有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采购队伍,集中采购机构在加强教育和培训的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对采购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首选状况应当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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