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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07   浏览量:98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从实施采购到合同履行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采购过程中,其违法行为可能即时被发现,也可能比较隐蔽,事后才能被发现。因此,要消除违法行为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影响,就需要根据采购过程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作了分别处理的规定:一是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是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处理办法作了补充规定。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前,一旦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由财政部门责令终止采购活动。终止采购活动即采购活动不得继续进行,已经实施的采购活动因采购过程存在的违法行为而自始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指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在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业已产生法律效力。《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此期间如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二是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是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还是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键看是否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是指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不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影响。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产生,则难以认定该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就是由采购人在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顺序确定,并依此类推。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采购。

  (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合同尚未履行的,应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采购人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由财政都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如何认定“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实际履行有一个过程,在履行过程中能够予以返还并恢复原状的,不能以合同已经履行而继续履行合同,如货物、价款的返还。如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二是相关责任人如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相关责任人”,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的损害赔偿和违约的损害赔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需要视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也可能是违约行为。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将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应属侵权责任。如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将对采购人构成侵权,也违反了委托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为前提。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是弹性规定,法律责任中所列明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难囊括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有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是指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足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中标、成交结果被认定无效的,同样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 财政部门对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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