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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783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服务、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2013年6月29日、2014年8月31日三次修正)。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关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组织章程、交易规章和其他自律规范,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是,也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补充。

  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尽管证券法也有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还体现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关系。如强制证券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等。在法律责任上,除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这些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证券法既有证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大量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程序性的规定。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依据证券法第2条、第240条的规定,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属地原则,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因此,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证券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另外,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包括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而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

  三、证券法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1)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优先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只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适用证券法。

  (3)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优先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没有国务院的规定时,才由证券法原则指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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