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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384
证券发行的最终目的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
自销方式可以节省发行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但发行人可能会由于缺乏有关证券销售专门知识和广泛的销售网络,自身要承担较大的发行风险,容易导致发行失败。承销对发行人来说,虽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比较简便,发行风险较小,可以凭借承销机构的销售网络,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所以,公开发行证券一般都是采取承销的方式。
《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不允许发行人直接发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虽然属于公开发行,但不需要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行人可以直接发行。
《证券法》规定了两种承销方式,即包销和代销两种:
(1)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在证券代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的责任是在承销期内尽力销售证券,期限届满时能销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基本上不承担什么风险。相应的,证券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也较少。对发行人来说,自己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但发行成本较低。代销证券的方式适合于一些信誉好、知名度高、比较易于被社会公众接受的大公司的证券。
(2)包销。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购人的承销方式。在证券包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是买卖关系,证券公司的责任是按协议购人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购人未售出的全部证券,发行风险全部由证券公司承担。与此相对应的是证券公司包销的收益较高,其收益主要来自低价从发行人处买进又以高价向投资者售出所赚取的差额利润。对发行人来说既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又能迅速筹集到资金,所以,包销证券是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承销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