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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类型、内容及基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23  
  

  信息披露,也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过程 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信息公开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证券作为一种权益凭证,其价值和价格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鉴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无法通过自身的调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公正和及时地了解影响证券价格和价值的各种因素,各国证券法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都采用强制规范的方式,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值和价格的各种因素。因此,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构成了证券法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有关信息公开义务人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也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还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 构加强监管。

  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包括发行信息披露(也称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也称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发行信息披露是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进行的持续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即重大事件公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里的“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反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这里的“准确”,是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做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不得有误导性陈述。这里的“完整”,是指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每份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

· 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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