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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2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意见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公司的定期报告主要是指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这就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只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才可以通过阅读上市公司的信息,对少数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有所发现,避免一些投资失误。因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中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规定

· 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规定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文件

· 证券交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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