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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158  
  

  《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对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1)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5年;

  (6)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 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费用的支配

·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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