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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08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即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经发现,就应立即予以取缔,即加以禁止,同时没收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违法活动的一切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也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和报送虚假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保荐人虚假陈述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登记及证券持有人名册、有关登记资料的形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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