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6   浏览量:936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
  【发布日期】2019-11-18
  【实施日期】2019-11-1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6812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