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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7-13 浏览量:331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
【发布日期】2025-03-27
【实施日期】2025-03-27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2)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且有能力协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一)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领先的技术资源,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提升;
(三)具备相关产业投资背景,且自愿设定二十四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其他长期投资者。
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心员工,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其申请、审核、注册、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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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2025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1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五、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删去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中的“监事”。
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十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修改为:“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拟提请董事会决议的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议的,前款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就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21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