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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予以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79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就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关于本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经过登记,就擅自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就构成本违法行为。在认定本违法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但没有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不能构成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下列处罚:

  第一,没有违法所得。公司、企业等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凡有收益的,均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有。

  第二,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实施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属于单位的,除对单位处以“没有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警告,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处罚;二是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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