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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予以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59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情况对处罚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如取消了警告处罚等。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只有“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才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等单位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同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的个人,如果是实施本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条对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作了明确规定等。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对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处罚的内容为“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撤销其基金从业资格。这是一种“资格罚”。受到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在基金行业从业,或者不得在基金行业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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