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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八条【关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84  
  

  第九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销售机构接受基金股份持有人的委托发售基金,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作了详细规定。结合该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对本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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