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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性登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940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性登记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中国私募基金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主要是一些大客户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并委托其进行投资。从1999年起,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以私募基金获得长足发展。从2003年开始,中国股市进入深度调整期,私募基金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信托型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已有大大小小的200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千余款阳光私募信托产品。

  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特殊形式存在的合法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门理财和管理自由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确定。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一些机构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还有一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为自然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他们从事受托理财的行为也不为现行法律所认可。

  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同时为防止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过于严格的监管,此次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必须事先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否则属于非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书的规定,是对已经以“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例外规定。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后,已有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如果注册成公司,即纳入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原来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依据信托法设立的阳光私募机构,可以按照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程序和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之前的合伙关系和公司关系可以通过基金合同作出约定,到基金行业协会或者证监会注册、备案、登记,纳入新法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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