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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四十八条【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48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存在的。因为一般来说,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多,而且分散在各地,因此很难有效地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为此,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帮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好地行使其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是为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的,其本身不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不能代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因此,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常设机构的职权之一。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享有的只能是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因为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需要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事实上,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一个非常重要的职权,正如前文所说,基金份额持有人由于人数多,组成分散,不可能及时地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因此必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代替其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是在基金托管人大会决定审议之前,需要有一个机构提出,因此本项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提请调整。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合同也可以约定其他事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行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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