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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三十七条【关于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以及相应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44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以及相应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同时基金托管人也负有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必须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般来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一,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这是指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那么按照本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如果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作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同时该投资指令已经生效的,那么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当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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