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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三十一条【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935  
  

  第三十一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本法修订时,考虑到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的情况,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在第二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考虑到非公开募集基金与公开募集基金存在的重大不同,本法专设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作了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实践中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方式较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也各不相同,本法应当考虑这种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一方面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应统一适用本法;另一方面对其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要求可按现行管理体制规范。基于此,本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作了特别规定。

  一、2012年本法修改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体制

  本法调整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全称应为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它仅包括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即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本集合,并通过这些金融产品的买卖差价使投资者获利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并不包括未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以未上市企业为投资对象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就本法调整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来说,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亦不参与所投上市公司的决策管理,只参与利润分配。我国目前这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主要形式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管理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由资金的投资公司和民间型、商业银行综合理财计划型、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等。

  这些不同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在2012年本法修改时,除民间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基本都有相应的监管体制。如,有意见认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提及非公开募集基金这一概念,但里面的许多内容明显就是专门为非公开募集基金“量身定做”的。应当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对相应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可以这么说,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2012年本法修改时,确实存在各方面提出的“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方式较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也各不相同”问题。

  二、2012年本法修改后的管理办法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确认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作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2012年本法修改前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管理办法,除与本法冲突的外,仍然有效。但同时,这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法本章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监管原则相应调整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办法,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保护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论从设立还是具体经营行为,如果本法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如果本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法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当然,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类非公开募集基金,然后相应地遵守有关的部门规章。例如,如果信托公司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则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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