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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十二条【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4   浏览量:859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者不遵守基金合同约定造成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如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技术故障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本法规定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内容。一方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要求,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从资本信用的角度保护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但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减少或者转化资产形态,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在发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怠于履行赔偿责任的,也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由于公开募集基金面向的是中小投资者,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此次修改增加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内容,用于赔偿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加强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实践中证监会已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修订后的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也有风险准备金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照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5%. 2008年,为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抗风险能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改。通知第一条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在实际运作中,各基金管理公司自2007年开始都是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提取的。实践证明,风险准备金制度有利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社会对基金行业的信心,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此次修改增加了提取风险管理金的内容是对实际做法的肯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中选定一家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放与支付。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并由其进行复核,由专户托管行办理。风险准备金专户托管行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使用符合程序。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虽然法律法规对于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定限制,风险准备金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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