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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4   浏览量:1433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均应当依法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合同经依法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内容分别作出了规定。依据本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是通过两个方面来确定的:

  一是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

  依据本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是基金合同约定的受托职责。这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约定的,基金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约定的受托职责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要认真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的方式

  由于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在募集方式、基金运行方式上的不同,从而带来其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的方式也不相同。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单位或份额的持有者。作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资产的对应权益,以持有的基金份额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和收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则由基金合同约定,不一定以基金份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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