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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70
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申请主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⑷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不动产权属证书;
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⑸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⑹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⑴是否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⑷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⑸其他审查事项。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⑵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划、已竣工的材料;
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⑸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⑺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