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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553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⑴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⑵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⑶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设有地役权;设有地役权的,应经地役权人同意;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