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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7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2)行政责任。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分。该行政责任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工作人员。

  (3)刑事责任。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国家秘密的,才可能构成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犯罪主体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作了扩大解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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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程序及要求

·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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