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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221  
  

  一、因保险合同的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终止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

  二、因保险合同的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没有溯及力。

  《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的溯及力,但其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保险费。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合同的终止,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险合同的终止没有溯及力,那么终止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

  因此,保险合同的终止,其效力自终止时起消灭而不再继续,并不溯及既往,所以双方当事人均无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公司在合同终止前,已收受的保险费不必返还。但在合同终止后保险费如已交付,投保人对于已交付的保险费,有返还的请求权。解除合同后退保费用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情形:一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47条)。二是财产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54条),即如保险标的物非因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以及部分损失而解除合同,如解除后的保险费已交付的,就应返还。但保费非以时间为计算基础的(例如以航程为计算基础),则不必归还。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解除,自解除时起,其效力消灭。因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终止,所以也与保险合同的中止有异。

  三、因保险合同的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

  保险合同无效属自始无效,故与其有关的一切给付均无法律上的原因,已受领的,原则上均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至于保险合同的终止在终止前原属有效。因此有关的给付,受领人无须返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原则上无须返还保费,但投保人出于过失的应返还全部保费。在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须负责。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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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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