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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属于死亡险保险事故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2133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针对实践中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死亡险的保险事故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时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的,则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日与宣告死亡之日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点作为死亡险保险事故发生时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时间虽不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但如有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保险人的介入权

·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规定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

· 保险合同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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