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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2175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有权拒赔,但是须向投保人退还剩余的保费。此时,投保人解除合同是权利的行使,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拒绝。否则,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保险人的义务是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手续费。因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一方。保险责任开始后,应理解为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办理保险索赔和理赔事宜,不涉及保险费的退还问题。此时,解除合同同样是投保人的权利。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主要是指合同解除之日至原定保险期间之内的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应退还投保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财产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财产保险的种类

· 宣告死亡属于死亡险保险事故的规定

·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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