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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495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前放弃向第三方的索赔权的情形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产生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时。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前,保险公司并不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由于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是必将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已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已不可能再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代位优先受偿,失去了收回全部或部分赔款的权利。为此《保险法》规定,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后放弃向第三方的索赔权的情形

  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自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已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款金额以内的部分应归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分。所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无效。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故意作出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使第三者不当得利,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或该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可以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虽未明确作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妨碍了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例如,被保险汽车被其他汽车碰撞后,被保险人认为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记录肇事汽车牌号和驾驶员姓名、地址就放走了肇事车辆;也不向有关部门报案。又如被保险人丢失有关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证据、证明文件。再如,被保险人迟迟不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事故的有关文件,证据,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时效。虽然,保险公司并未丧失代位求偿的权利,但由于无明确的索赔对象(被告)、缺乏证据、丧失诉讼时效等原因,实际上已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这对于保险公司的权益当然是一种侵害。

  由于以上损失是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赔款,即保险公司从应支付的赔款中减去其正常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获得的金额。此外,对于保险金已经支付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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