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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2   浏览量:1169  
  

  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规范和依据,也是公司设立的核心文件,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须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l)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起草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章程的制定不得与《公司法》和《保险法》相抵触。章程一经批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不得违反或随意变更。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又称核准资本,是指公司注册成立时所填报的,并经核准的出资人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依照《保险法》第6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所谓“实缴货币资本”,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作为投资而实际交付的现款。公司资本有实收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之分。其中,授权资本是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授权资本仅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的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发行资本是每股发行价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催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要由公司催缴的部分。实缴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保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公司业务的性质对其内部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体,并不是只为从事一次性的交易活动而设立的,从事连续性营业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同时,公司得以运转还必须有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必要,还可以按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满足其他条件,以便更好地了解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备情况,审慎地作出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设立的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 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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