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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任意解散的申请与批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126  
  

  依照《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即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解散;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4)清算程序;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 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

·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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