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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310  
  

  保险公司的资金包括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其中,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属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备给付保险金、履行赔偿义务的资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形式,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重点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相关风险,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形式

  按照《保险法》第106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

  1.银行存款。

  保险公司的资金用于在银行存款,风险较小,安全性好,可以获得较为固定的收入,可以及时提取并用于支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资金最常用的运用形式。

  依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1)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2)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3)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凭证。依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依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2)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3)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4)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3.投资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4.投资股权。

  (1)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3)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①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②非保险类金融企业;③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性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5)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6)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7)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对每一危险单位风险管理的规定

· 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 农业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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