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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29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04年4月21日制定并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53条。

  《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备了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保监会受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与否的决定。

  《规定》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制定了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保监会监管的基本方式。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暂时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的处罚规定。

  一、经营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1)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2)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3)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二、经营规则

  1、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保险公司委托他人运用的资金和自己管理运用的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合并计算。

  4、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1)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2)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

  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因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保险资金。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运用保险资金、托管人托管保险资金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书面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指引。

  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并应当将收取资产管理费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的标准。

  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担保;(2)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3)将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转委托;(4)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5)与股东、委托保险资金管理运用的保险公司之间或者操纵不同来源的受托资金互相进行资金运用交易;(6)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保险资金受到损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在未赔偿损失之前,不得取得报酬。

  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运用保险资金业务的完整记录和委托运用保险资金的合同文本应当保存15年以上。

  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报告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委托保险资金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年终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金托管人对委托人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

  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受托资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扣押、冻结、抵偿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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