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442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3)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5)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6)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外,还须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9)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0)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1)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12)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 健康保险概述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9035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