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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告知和明确提示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101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告知义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明确提示义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核准规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及资本要求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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