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3   浏览量:105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报告制两种形式。适用核准制的,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这里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1)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2)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3)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4)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5)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保险公司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规定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设立条件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2832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