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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8-31   浏览量:236  

  
  【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实施日期】2022-12-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政〈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2)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导则以及有关管理方案等工作中,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绿化市容部门和教育、卫生健康、商务、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公共场所的宣传媒介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五十八条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信息,向公众提供景观照明启闭时间、景观区域范围、公共厕所位置等信息,为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一般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外侧一定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市绿化市容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水闸以及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区际接壤地区管理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予以确定。
  第六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作责任告知书,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
  第六十一条  邮政、供水、供电、电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十二条  本市鼓励通过各种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我管理。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六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对本市市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市容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应当合理设定评价内容和标准,将市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市民巡访制度,邀请市民代表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评议。
  第六十四条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六十五条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健康社区(村)等卫生健康创建活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情况纳入创建标准。
  第六十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活动,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宣传动员、示范引导、评估评议、市容维护以及环境清洁等工作,共同改善环境卫生。
  本市鼓励社会单位采用爱心接力站等多种方式,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关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管理等规定,符合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没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管理现状、执法实际,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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