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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0-31   浏览量:235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6号
  【发布日期】2023-05-26
  【实施日期】2023-07-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修订)(2)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加强考核,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查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同时将查处情况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六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四)未按照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五)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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