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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12-08 浏览量:57
【颁布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日期】2024-11-29
【实施日期】2025-0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下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等情况纳入监督和考核。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履行前款监督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内容落实情况以及规划控制线、重点区域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动态监测,对规划的实施进度、约束性指标等执行情况进行预警,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规划动态调整维护等提供核查依据。
第五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一)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的;
(三)违法批准规划条件变更的;
(四)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程序对不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的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内容进行优化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空间准入意见和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
(五)违法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定位放线或者对定位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或者违反规定出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意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组织编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报批前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数据核对、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对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一致不予修改的;
(三)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
第六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对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进行审议和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规划和审议意见的;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出具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弄虚作假出具规划成果、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