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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2025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12-28 浏览量:175
【颁布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发布日期】2025-11-20
【实施日期】2026-0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山东省消防条例(2025修订)(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需要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的;
(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充电,或者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影响火灾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