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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质量管理的指导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3   浏览量:1078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内部质量管理作了指导性规定,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这里所说的生产者、销售者,主要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或销售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同时也包括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产品是生产者制造出来的,生产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源头和主体;销售者是连结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对于把好销售产品的质量关起着重要作用。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其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法律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问题,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规定,属于指导性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法律中作出这一指导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但对每一个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来说,应当建立健全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需要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确定,法律不作也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从一些质量管理先进的生产企业的经验看,这些企业都有一套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首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明确,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主要责任,以很大的精力抓质量工作。同时,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直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实施。凡是批量生产的产品,都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实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合格的不得采购,不得投入使用。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要支持质检人员把好质量关。无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在质量工作上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对不遵守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问题的,都应予以追究。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那些不断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作出努力的企业,才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取得好的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企图靠降低产品质量方法投机取巧,可能一时得利,但终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其质量违法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 国家采取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法定职责

·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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