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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法定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3   浏览量:112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产品质量行为的主体,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责任。产品质量的提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对产品质量问题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为此,《产品质量法》第七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1)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编制全国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全国或本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所作出的预先安排,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努力争取实现的目标。而在确定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时,必须把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因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依法将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纳入规划之中,作为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措施,并保证实现。

  (2)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政府在安排经济工作时,应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工作一并作出规划和安排;针对当地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宏观监管措施;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优胜劣汰。

  (3)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例如,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组织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制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扶优扶强”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改进产品质量,等等。

  (4)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制止和惩治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决纠正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障《产品质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及法律适用

· 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质量管理的指导性规定

·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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