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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7   浏览量:771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主要方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合理,抽样部门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向企业索要样品。

  (2)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三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3)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监督抽查作为政府行为,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由财政解决。

  (4)异议处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应当是准确、公正的,为了保护被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检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即,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原实施检验的部门申请复检,也可以向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应再委托原检验机构检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依据与实施

· 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 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

·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合格产品在全国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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